五大曝光|淄博曝光3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8月26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

淄博公安交警曝光了3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案例一

2024年7月28日下午1点57分,周某驾驶鲁CM**70号小型轿车,顺博山区五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向西左转弯时,与顺五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姜某林驾驶的鲁CS0**3号小型轿车相撞,当事人双方均系安全带未造成致命伤,致使姜某林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周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林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24年3月29日8点07分,孔某某驾驶鲁CC***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4公里约860米(高青县花沟镇人民政府)处,与同向行驶至此停车等待后起步左转的毛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鲁CC***N号小型普通客车又撞至沿316省道护栏南侧由东向西逆行至此变更车道的李某某驾驶的鲁 CP***1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造成毛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毛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毛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相对于孔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通过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观察不够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两者相对于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靠右行驶、变更车道时观察不够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毛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孔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2024年3月5日16时43分,段某某驾驶鲁C0***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文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向西掉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郇某某驾驶的鲁CD****3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驾驶人都规范使用安全带,在安全带的保护下身体未受到伤害,只是两车在碰撞过程中受损。

段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掉头时观察情况不够,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郇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贾亮 通讯员白继农 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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