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直播经济!杭互发布两份规范指引,提示直播高频纠纷风险


南都讯 记者李玲 根据艾瑞咨询报告,2023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达到4.9万亿元,同比增速为35.2%。随着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相关的矛盾纠纷愈发显现,司法如何护航直播经济?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杭互)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服务保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情况。该院副院长官家辉提到,近年来,杭互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共审结直播领域纠纷700余件,其中5案获评国家级典型案例。

官家辉进一步介绍了杭互审理涉网络直播纠纷案件的思路。他表示,杭互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衡平功能和规则驱动作用,坚持规范与创新并重,给予数字技术新发展、新应用充分的培植和成长空间,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同时,该院坚持规范引领,发挥典型案例功能作用。据南都记者了解,杭互在当天会上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涵盖直播数据商业秘密保护、数据造假侵权、智能机器人直播等。针对直播领域中的主播承诺惩罚性赔偿、直播间提供虚假鉴定证书、发错货、名誉侵权等消费者权益保护、人格权保护问题,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也作出回应。

发布会上,官家辉还提到审理直播领域纠纷的一个原则,即“创新驱动,推进纠纷预防和高效化解。”据官家辉介绍,杭互秉持“抓前端、治未病”为导向的互联网治理新模式,将个案实质性化解、类案源头性疏导延伸到全领域的网络社会规律性治理,持续深化技术赋能,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

南都记者注意到,当天会上,杭互现场发布两份直播行业的规范文件。其中《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明确了高频涉法风险预防和法律服务,对网络直播的不同主体的规范化运作提出建议。

该指引建议,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对平台内直播营销人员实行信用等级和黑名单管理。平台应提供与信用等级相挂钩的管理和服务,对纳入黑名单的网络直播营销人员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指引提醒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实施八类行为。其中包括禁止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构库存数据、虚假评论、删除或屏蔽不利评论、好评前置等方式,诱导消费者非理性消费。同时不得以虚假的“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

另一份《网络直播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则重点针对直播业态发展过程中无形财产保护、数据技术安全、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等突出问题进行风险提示。

在直播账号权益方面,这份指引建议,各方主体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直播账号、头像等所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尽可能避免因直播账号虚拟财产属性或潜在的增长价值引发争议。

特别是,“对于直播账号、虚拟形象等虚拟财产建议财产持有方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相应的确权登记,作为数字财产权益合法持有的有效证明。”

在著作权侵权风险防范上,该指引强调,直播过程中使用他人视频、歌曲、图片等素材应确保取得合法授权,避免侵犯他人版权。应注意使用智能化“变装”软件、机器人直播软件等新型直播技术过程中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互联网法治化治理,需要多方协同共治。为促进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官家辉表示,杭互还积极探索与行政监管部门、高校、平台等多主体的协同治理新模式,强化横向联合,着力纵深发展,推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的司法融合,更好促进网络社会法治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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